国办:严禁使用叠氮化物、硝酸肼盐等起爆药生产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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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购买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
本文来自:国务院办公厅

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的意见》指出,强化药物和半成品管控。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用黑火药、引火线、退役发射药生产、加工、储存、购销、运输安全管理,黑火药、引火线、粉碎加工后的退役发射药原则上不得跨省运输。严禁生产企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售烟火药(含亮珠等裸药效果件)、黑火药、引火线、退役发射药、含药半成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严禁使用叠氮化物、硝酸肼盐等起爆药生产烟花爆竹,严禁购买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强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销、使用、库存等信息登记备案管理,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原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突出问题,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全链条安全监管,推动产品质量升级和标准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提升烟花爆竹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生产环节安全监管

(一)严格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批。各有关地区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烟花爆竹产业政策,严控生产企业数量。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关,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的一律不予许可。推动生产企业加快对标改造提升、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能力。建立并落实生产企业淘汰退出机制,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发布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禁用药物指导目录,加快淘汰“双响”、“火箭”、“摔炮”等燃放轨迹不可控、安全风险高的产品。严禁生产“鱼雷”、“驱鸟弹”、“烟雾弹”等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危险物品,严禁委托或接受委托代加工产品。

(二)强化药物和半成品管控。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用黑火药、引火线、退役发射药生产、加工、储存、购销、运输安全管理,黑火药、引火线、粉碎加工后的退役发射药原则上不得跨省运输。严禁生产企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售烟火药(含亮珠等裸药效果件)、黑火药、引火线、退役发射药、含药半成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严禁使用叠氮化物、硝酸肼盐等起爆药生产烟花爆竹,严禁购买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强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销、使用、库存等信息登记备案管理,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三)严控生产过程安全风险。充分运用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强化线上线下融合监管,坚决杜绝生产企业分包转包、超人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停产期间组织生产、静电未释放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落实全员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要求,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压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加强生产作业全过程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并纠正违章作业等行为。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并落实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三、加强储存环节安全监管

(四)严格危险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强化烟花爆竹企业化工原材料库、危险品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库储存安全风险管控,严禁擅自改变设计用途、氧化剂与还原剂混存、超量储存、超高堆放或堵塞通道,危险品中转库储存药量不得超过2天生产用量。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四、加强经营环节安全监管

(五)严格经营单位准入许可审批。各地区要科学制定并动态完善经营布点规划,在允许燃放区域合理布设零售店(点),不得在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布设零售店(点)。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元旦至元宵节期间可适当增设临时零售点,避免集中购买导致人员聚集等安全风险。严把经营许可关,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经营布点规划的一律不予许可。结合本地区经营布点规划、批发企业仓储和配送服务能力,明确批发企业销售配送区域范围。

(六)严防经营过程安全风险。严格执行批发企业向生产企业采购、零售店(点)向批发企业采购并接受配送服务等有关规定,严禁生产企业直接向零售店(点)或个人销售,严禁批发企业向其他批发企业或直接向个人销售,严禁采购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建立并落实销售集中时段零售店(点)专人现场盯守看护制度,探索运用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强化零售店(点)风险预警提示,严禁“下店上宅”、店内有明火和超量储存、店外摆放烟花爆竹,严防人员聚集。

(七)强化流向信息管理。对烟花爆竹及其生产用黑火药、引火线、退役发射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确保流向信息标签内容与实际一致,实现许可资质、买卖合同、道路运输、产品流向、企业库存等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关联。健全完善专业燃放类产品统一标识和登记管理制度。严禁向零售店(点)或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内销的专业燃放类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销售,批发企业、零售店(点)不得经营专业燃放类产品。

(八)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及时研判涉烟花爆竹网络信息突出问题及安全风险,明确网络禁售产品、违规内容类型及相应管控措施。压实互联网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健全完善平台内部管理制度,提升技术审核能力。禁止个人发布烟花爆竹网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涉烟花爆竹违规内容信息。

(九)严格出口环节安全管理。强化烟花爆竹口岸装运安全监管,严格船舶载运烟花爆竹进出港口审批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加强出口烟花爆竹质量安全检验、包装使用鉴定和风险监测评估。加快销毁、处置口岸检查发现的伪报瞒报烟花爆竹。加强出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跨部门信息通报、数据共享和协作配合。

五、加强运输环节安全监管

(十)强化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管理。严格对爆炸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强化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在承运烟花爆竹时使用厢式专用车辆或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对已配发《道路运输证》但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车辆,依法撤销原许可。

(十一)严格道路运输许可审批。严格审查有关单位资质证明、车辆道路运输证明和烟花爆竹购销合同、运输种类规格数量、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装合格证明等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运输结束后,收货人应于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严禁“一证多运”。

(十二)加强装卸及运输全过程监管。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装卸货、行驶轨迹及其驾驶员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督促装货人严格落实装载货物前查验责任,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载。严禁未经许可、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严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装卸货。

(十三)严防普通货运和寄递渠道运输。严禁零担货运企业承运烟花爆竹,严禁网络货运企业发布烟花爆竹运输订单。指导有关企业对货物进行抽检抽查,督促实际承运人对货物进行安全验视。进一步强化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严禁烟花爆竹进入寄递渠道。

六、加强燃放环节安全监管

(十四)科学合理制定燃放政策。各地区要依法合理确定允许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拟调整燃放政策地区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社会发布相关政策,制定配套安全管控措施。

(十五)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严格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安全警戒、交通管控、消防等工作。

(十六)强化燃放安全宣传和管理。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安全知识等,曝光典型案例,引导群众安全、有序、适度燃放,不在零售店(点)及周边和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自觉抵制超标违禁和非法产品。加强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段燃放安全管理,加大巡逻检查频次,强化无人机巡查、智能视频监控等新技术赋能,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改装等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禁个人购买、储存、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

七、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十七)推动产品质量升级。依法开展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抽查,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抽查产品的结构规格、药种药量、包装标志等进行检验,及时依法依规公示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不合格产品处置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严禁生产经营超药量、超规格或加装超大隔板、垫板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严禁伪造产地或伪造冒用厂名、厂址。

八、加强标准执行和健全完善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发挥强制性标准刚性约束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等强制性标准要求,推进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和生产机械设备、道路运输车辆、产品质量等全面达标。健全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烟花爆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急需标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及时补齐标准短板。

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十九)严肃查处烟花爆竹事故。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清查透事故原因和责任,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一律停产停业整顿,依法重新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并吊销有关证照。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下同)法律责任。

(二十)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压实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现场履职要求,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严肃查处。对超人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和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等存在主观恶意的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压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执法联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强化全链条深挖彻查、追踪溯源、协同配合,斩断非法违法利益链条。对监督检查走过场、执法处罚宽松软、以罚代管的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组织实施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责任全面落实。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9月12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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